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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心保密宣传月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岂能委托“三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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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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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中国保密在线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要求:“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机关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实行“双轨”制,即如本机关单位具备印制条件,可以在内部文印室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如本机关单位不具备印制条件,则只能委托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但在实践中,个别机关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在周边打字复印店、图文公司等无涉密资质、无保密协议、无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严重危害了国家秘密的安全。

违规复印惹大祸

 2014年6月,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涉密单位下属某研究院违规复印大量涉密文件资料。

 经查,2014年5月初,该研究院拟于30日召开涉密产品会议,该院副院长张某指定文秘处处长李某负责会议材料印制工作。文秘处要求各部门27日前上报会议相关材料。但此后报送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8日下午5时,文秘处共收到113份文件资料,其中68份标注为“秘密”,仍有少数部门未报送。

 考虑到会议即将召开,时间紧张,李某决定先复印已收到的文件资料。该研究院系新成立的部门,办公区刚刚启用,尚未配备复印设备,需到其他涉密单位复印。下午6时许,李某前往有关单位协调复印事项,但文印工作人员已下班,当晚无法复印。于是,李某找到副院长张某,建议到研究院周边的美丽图文复印店复印。该复印店不具备涉密资质,属于“三无单位”,委托其复印不符合保密规定。对此,两人均非常纠结。经商量,张某最终同意了李某的建议,并提出三点所谓“保密”要求:一是复印时要清场,不得有外人参加;二是复印过程应当全程监督;三是保证复印机没有存储、联网功能。

 5月28日晚8时,李某与文秘处工作人员王某携带113份文件资料前往美丽图文复印店。抵达后,李某找到店主赵某,询问其店内复印机是否有联网、存储功能。赵某答:无此功能。经简单检查、翻看复印机的功能菜单,李某认定赵某所说属实,便委托赵某将其带来的文件资料复印、装订成会议材料。复印过程中,李某、王某全程监督。5月29日上午,所有部门报齐会议相关材料,李某、王某又将由5份标注为“秘密”的文件资料组成的1本会议报告,送至美丽图文复印店,委托赵某再印50套。5月30日,涉密产品会议如期召开。会后,文秘处回收所有会议材料,交院档案室存档。

 案件发生后,因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对王某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研究院院长钱某、党委书记孙某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处10000元罚款。

为何委托“三无单位”

 本案中,为何当事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重业务、轻保密”思想是根本原因。本案中,张某、李某二人主观上明知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基本要求,也知晓美丽图文复印店是无涉密资质、无保密协议、无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无单位”,但仍作出了到该店复印涉密会议材料的决定。这一行为直接反映出,以张某、李某为代表的部分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对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认识有误。他们虽然懂得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头脑中存在严重的“重业务、轻保密”思想,认为“只要能办成事,偶尔违反保密规定也无妨”,导致工作目的的扭曲和工作方法的变形,乃至最后为“及时完成任务”而不惜突破保密“红线”。

 内部监管“真空”是重要因素。按照保密法规的要求,机关单位应当设置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进行内部管理和督查。但在本案中,案发研究院存在严重的内部监管“真空”问题。一方面,该院内部监管机构缺位。因系新成立部门,尚未设置相应保密工作机构,内部监管职责无人行使。另一方面,该院上级涉密单位鞭长莫及。该涉密单位虽设有保密工作机构,但其与研究院不在同一办公区,难以施行有效监管。正因如此,研究院需要到其他涉密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无人协调,李某、王某两次带着涉密文件资料去“三无单位”复印而无人监督,实难说没有内部监管“真空”之过。

 “硬件不足、时间紧张”是直接诱因。从心理活动上看,张某、李某并非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要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因受到特定外因影响后才作出决定。首先,该研究院存在“硬件不足”问题。该院因搬到新办公区不久,尚未配备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设备,平时只能去办公区其他涉密单位复印,且28日晚李某前往有关单位协调复印也未成功。其次,会议材料印制工作存在“时间紧张”问题,以致28日晚必须连夜复印。受此双重外因影响,张某、李某病急乱投医,最后找到美丽图文复印店这家“三无单位”。

 如何避免“栽跟斗”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看似事小,实则关乎国家秘密安全。对此,机关单位决不可掉以轻心、稍存大意。要避免各层级各岗位在此问题上“栽跟斗”,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保密教育,纠正“重业务、轻保密”的错误思想。一要晓以利害。通过保密教育,有关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充分认识违规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危害,牢固树立敌情意识、保密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从思想上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作为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二要正本清源。通过保密教育,有关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应当正确认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走出“重业务、轻保密”的认识误区,防止犯下违规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这种低级错误,避免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危害。

  严格保密监管,去除内部监管“真空”的不良状态。一要建立健全保密内部监管机制。未设置保密工作机构的机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尽早设置;已设置但尚不健全的机关单位,应加快健全完善,从组织体系上保障保密内部监管的科学性。二要将涉密复印职责落到实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关要求,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涉密文件资料复印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秘密在复印过程中的安全。三要强化对涉密复印的内部监管。机关单位要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作为保密内部监管的关节点和问题易发点,完善管控规范和措施,加大制度执行强度,增进内部监管的刚性。

 加强保密软、硬件配置,消除保密对业务的“延缓”作用。一要强化保密软件配置。机关单位要积极建章立制,规范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要求与程序。原则上,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确需到本机关本单位外复印的,应当委托有涉密资质、有保密协议、有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有单位”进行。二要完善保密硬件配置。机关单位在工作中需要经常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当设置内部文印室,配备复印机、装订机等设备,确保涉密复印工作在本机关本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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